1 總則
1.1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,建設優(yōu)良的學習、生活環(huán)境,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,為國家培養(yǎng)合格人才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廣東技工學校學籍管理規(guī)定》、《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》以及其他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,制定本條例。
1.2 本條例適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冊并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所有學生。
1.3 學生在校內(nèi)有違紀行為的,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。
1.4 學生違反校規(guī)校紀,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、認錯態(tài)度、悔改表現(xiàn)等,給予下列處分:警告;嚴重警告;記過;留校察看;開除學籍。學生有違反校規(guī)校紀的行為,但情節(jié)輕微不足以給予行政處分的,應由學生所在系給予通報批評,督促其改正錯誤。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規(guī)者,給予以下處分:
1.4.1 違反國家法律,受到刑事處罰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.4.2 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被公安機關拘留處罰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.4.3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、法規(guī),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(guī),但不予處罰者,學??梢暺淝楣?jié)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1.5 受處分者,同時執(zhí)行下列處理:
1.5.1 受警告及以上處分者一年內(nèi)取消評優(yōu)和獎學金評定及出席團代會、學代會資格,不得擔任班、團干部。
1.5.2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者,當學期的操行評定為不合格。
1.5.3受過處分且在畢業(yè)時未撤銷處分者,不予推薦就業(yè)。
1.5.4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,察看期內(nèi)有明顯進步,可解除留校察看處分。對經(jīng)教育仍不悔改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.6 違反校紀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危害后果輕微,可以從輕處分:
1.6.1 能主動承認錯誤,如實交待錯誤事實,檢查認識深刻,有悔改表現(xiàn)。
1.6.2 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,并能主動揭發(fā),認錯態(tài)度好。
1.6.3 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。
1.7 違反校紀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從重處分:
1.7.1 隱瞞事實真相,在調(diào)查過程中態(tài)度惡劣,拒不承認錯誤;
1.7.2 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、威脅恫嚇;
1.7.3 在調(diào)查中包庇他人,偏離違紀事實;
1.7.3 曾受過一次處分,再次違紀;
1.7.4 有兩種及以上違紀行為(含兩種),或同時觸犯本條例兩條(含兩條)及以上規(guī)定的;
1.7.5 勾結校外人員作案;
1.7.6 違紀群體為首;
1.7.7 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。
1.8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、程序與管理。
1.8.1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者,由輔導員(班主任)提出初步處理意見,系學生管理副主任審核、系主任批準后執(zhí)行。
1.8.2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者,由輔導員(班主任)提出初步處理意見,系簽署意見后報學生處。學生處審核后報學生管理副校長、校長和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后執(zhí)行。
1.8.3學校各系在其管轄范圍內(nèi)發(fā)現(xiàn)學生違紀行為,應及時調(diào)查清楚,必要時報校衛(wèi)隊調(diào)查。對已調(diào)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,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處,由學生處按規(guī)定處理。
1.8.4案情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,由校衛(wèi)隊或派出所負責調(diào)查。各科在調(diào)查學生違紀事件中遇有困難,可提請校衛(wèi)隊調(diào)查。校衛(wèi)隊或派出所調(diào)查清楚后,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處,由學生處按規(guī)定處理。
1.8.5對事實清楚的違紀案件,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天內(nèi),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。
1.8.6各系對違紀學生未按規(guī)定處理時,學生處有權提出異議,要求重新審議。
1.8.7違紀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學生時,由學生處協(xié)調(diào)處理。
1.8.8 在特殊情況下,學生處有權對違紀者直接做出處分決定。
1.8.9 學生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,由學生處及時將有關材料存入文書檔案,并將處分決定存入學生人事檔案;學生受到記過以下處分的,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存入文書檔案。
1.8.10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,在處分期間有明顯進步表現(xiàn)者,經(jīng)本人申請,系審核,學生處審查,主管校長批準,可提前取消處分(察看期不能少于六個月);
1.8.11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,在處分決定做出后當天辦理離校手續(xù)。逾期不辦,由學校給予遣送離校,其善后問題,按學籍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1.9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系(室)送達學生本人。對涉及個人隱私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生處決定是否公布。處分決定由班主任郵寄給家長。
2 分則
2.1 學生不得有反動言論和行為,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、政治、宗教活動,不得泄漏國家秘密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:
2.1.1 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》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組織、參加未經(jīng)批準的游行、示威活動;組織、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管理秩序,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。
2.1.2 張貼、投遞、散發(fā)大小字報、反動傳單,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,混淆視聽,制造混亂。
2.1.3 組織、成立、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同鄉(xiāng)會,從事非法活動。
2.1.4泄漏國家、學校秘密。
2.1.5 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,組織成立未經(jīng)批準的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,出版刊物,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,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(guī)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。
2.2 對尋釁滋事、打架斗毆者,給予以下處理:
2.2.1 雖未動手打人,但用言詞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,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,造成打架后果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2.2.2 動手打人沒有造成后果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動手打人并造成他人受傷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先動手打人者,從重處分。
2.2.3 策劃、慫恿他人打架、斗毆,未造成打架后果者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;造成打架后果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策劃團伙打架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造成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2.2.4 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,未造成傷害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造成傷害者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。
2.2.5 在調(diào)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,故意提供偽證,妨礙調(diào)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2.6 因打架斗毆傷害他人者,向受害者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。
2.2.7 持械打人但沒有造成后果者,從重處罰;持械斗毆并致人傷、殘者,一律開除學籍。
2.2.8 參與打架二次及以上者,無論情節(jié)如何,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2.2.9 聚眾打群架為首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2.3 參與走私、販私、傳銷等非法經(jīng)營,觸犯法律、法規(guī)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2.4 違反學校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規(guī)定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、性質惡劣者可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2.5 以各種手段非法占用國家、集體和個人合法財物者,除如數(shù)償還和按公安機關有關規(guī)定處以罰款外,學校視其情節(jié)應給予下列處分:
2.5.1有盜竊、勒索、詐騙、冒領、侵占行為尚未造成經(jīng)濟損失者,給予如下處分;
1)案值300元(含300元)以下者,給予警告處分;
2)案值300元以上,500元(含500元)以下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
3)案值500元以上,1000元(含1000元)以下者,給予記過處分;
4)案值1000元以上,2000元(含2000元)以下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
5)案值2000元以上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6)以上均指對首次作案者的處理。凡盜竊作案兩次者,無論情節(jié)輕重,一律開除學籍。
2.5.2 經(jīng)公安部門確認盜竊者,如未竊得財物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如盜竊得手并被公安部門拘留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2.5.3 偷竊公章、保密文件、檔案等物品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。
2.5.4 拾物不還、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5.5 為作案者放哨,提供信息、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、窩贓、銷贓等,可以比照作案者處理。
2.6 損壞公私財物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以下處理:由于過失損壞公私財物,價值在500元及以上,除酌情予以經(jīng)濟賠償或罰款外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批評教育。故意損壞公、私財物者,除賠償損失和按規(guī)定處以罰款外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7 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,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下列處分:
2.7.1 未經(jīng)批準,隨便調(diào)換,私自占用學生宿舍床位,經(jīng)批評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不服從學校住宿管理規(guī)定,擅自在學校外租房住宿,經(jīng)教育不改的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;
2.7.2 未經(jīng)批準,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,經(jīng)批評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未經(jīng)批準,擅自進入異性宿舍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留宿異性者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,直至開除學籍。
2.7.3 擾亂宿舍管理秩序,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,經(jīng)批評教育不改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敲鐵桶、臉盆、飯盒、放鞭炮、煙花、燃燒物品、高聲喧嘩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高空拋物、宿舍起哄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上述行為造成傷人、損壞公物或其他事故的,加重一級處分。
2.7.4 違反宿舍、課室和實訓場室消防、用電的相關規(guī)定:
1)違反學校管理規(guī)定,擅自在宿舍使用明火、私拉電線、違反規(guī)定使用電器者,沒收電器設備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;偷接電源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2)在宿舍、課室、實訓場等處私接電源、違反規(guī)定使用電器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3)因及以上行為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的處分。
2.7.5 凡在學生宿舍、教室私藏管制刀具、槍械、鐵棒、鐵水管等器械者,除沒收其器械外,給予警告處分;私藏的器械被他人使用造成傷人后果者,要追究私藏者責任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2.7.6 熄燈后大聲講話影響他人休息者及學生晚點名不歸者給予批評教育,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;夜不歸宿舍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7.7其他違反學生宿舍、課室和實訓場室管理規(guī)定的行為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8 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學生行為準則,給予下列處分:
2.8.1 故意損壞館藏圖書,以舊換新,偷用他人證件借書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8.2 偽造、變造、冒領、冒用、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者,可給予以下處分:
1)偽造學生證、圖書證等各種證件者,偽造各類有價證券者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)變造、冒領、冒用各種證件并產(chǎn)生不良后果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3)轉借各種證件并產(chǎn)生不良后果者,視后果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4)私刻、偽造公章、涂改偽造成績單、偽造教師簽名、偽造各類獲獎證書、證明、畢業(yè)證等有關證件、證明文件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:
2.8.3 侮辱、謾罵或威嚇他人,經(jīng)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處分,造成不良后果者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8.4 造謠、誣陷他人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8.5 因學習成績評定、評獎、處分等原因,對有關人員尋釁滋事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8.6 拒絕、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教職工和學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規(guī)校紀執(zhí)行公務者,視其情節(jié)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8.7 隱匿、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,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,除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外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8.8 冒用學?;蛩嗣x,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,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,除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外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2.8.9 嚴重違反社會風紀,有下列行為者,作如下處分:
1)調(diào)戲、侮辱或以短信等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者, 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2)賣淫、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3)吸毒、販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2.8.10 其他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學生行為準則,情節(jié)嚴重,影響惡劣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2.9 收看、傳播淫穢物品者,給予以下處分:
2.9.1 收看淫穢書刊、網(wǎng)頁、錄相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經(jīng)教育不改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2.9.2 涂寫、書畫淫穢文字、畫像,制作、復制、出售、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2.10賭博、酗酒者,給予以下處分:
2.10.1凡以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,沒收其賭具和賭資,并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。組織賭博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自己未參與賭博但給他人提供聚賭條件者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10.2在宿舍內(nèi)飲酒,給予警告處分;酗酒滋事,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,或造成不良影響者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;酗酒滋事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2.10.3學生不得帶酒入校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,沒收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2.11 破壞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,擾亂學校公共場所正常秩序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以下處分:
2.11.1 在建筑物、公用設備上亂涂、亂寫、亂畫,違章張貼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11.2 損壞校園設施,破壞草坪,攀折花木者,除賠償損失外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11.3 擾亂課堂、食堂、圖書館、會場等公共場所秩序,亂扔廢棄物,經(jīng)勸告不聽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2.12違反考場紀律,考試作弊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下列處分:
2.12.1未經(jīng)允許在測驗、考查、考試時攜帶與考試內(nèi)容有關的書籍、資料進考場,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,按違反考場紀律論處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。
2.12.2對考試時獲取他人答題信息或為他人提供信息,閉卷考試翻看書籍、資料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
2.12.3代考者或被代考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2.12.4考試時作弊未發(fā)現(xiàn),事后查出者,按本條相應款項予以處分。
2.13 一個學期曠課累計學時數(shù)達到一定數(shù)量者,按以下條款給予處分
2.13.1 累計曠課達20~39節(jié),給予警告處分:
2.13.2 累計曠課達40~59節(jié)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2.13.3 累計曠課達60~89節(jié),給予記過處分。
2.13.4 累計曠課達90~119節(jié)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2.13.5 累計曠課節(jié)120及以上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2.14 不遵守學生行為規(guī)范,屢教不改,按以下條款給予處分:
2.14.1 不按規(guī)定佩戴胸卡或故意損壞胸卡者,給予批評教育,屢勸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辱罵、頂撞文明監(jiān)督崗管理人員(包括學生干部)者,情節(jié)輕者給予批評教育,情節(jié)嚴重者給予警告處分,動手打人者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2.14.2 在校內(nèi)(宿舍外)抽煙給予批評教育,屢勸不改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。
2.14.3 在宿舍內(nèi)抽煙者第一次給予批評教育,第二次給予警告處分。屢教不改者加重處理。
2.15 學生在校外參加學習、生產(chǎn)實習、社會實踐活動期間,違反學校相關管理規(guī)定,給予如下處分:
2.15.1對未能自行聯(lián)系實習單位,又拒不服從學校統(tǒng)一安排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2.15.2散布對學校和接收單位的不滿言論給予記過處分;煽動鬧事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;
2.15.3違反實習單位管理規(guī)定,不服從工作安排,頂撞領導和師傅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;
2.15.4自由散漫,因經(jīng)常遲到、早退或曠工等個人原因被實習單位處分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學校給予相應處分直至開除學籍;
2.15.5盜竊實習單位財物、產(chǎn)品者,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2.15.6故意違反生產(chǎn)操作規(guī)程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;給企業(yè)及他人造成損失后果的,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;
2.15.7未辦理離職手續(xù)及未經(jīng)學校老師同意,擅自離開實習單位,給校企合作造成不良影響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
2.15.8參與傳銷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;引誘脅迫他人參與傳銷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
2.15.9參與打架斗毆及其他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2.15.10 本條由就業(yè)中心解釋。
2.16學生將行李、背包、物品扔出校園圍墻或從柵欄中遞出者,一律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學生出入學校不走正常通道,采取翻爬圍墻或其他建筑物的方式者,一律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2.17高空拋物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外,給予取消學籍轉試讀或開除學籍處分,并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。
2.18利用計算機手段違紀,視不同情況給予以下處分:
2.18.1對利用網(wǎng)絡或其它手段,歪曲事實、誹謗、侮辱單位或個人,使單位或個人形象受到損害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
2.18.2在計算機設備或者網(wǎng)絡中故意發(fā)布和傳播反動、違反社會公德(如淫穢制品等)或者欺詐等信息的,視情節(jié)給予警告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2.18.3利用計算機等技術手段竊取他人賬號、財物、服務或者有價值數(shù)據(jù)的,未經(jīng)允許擅自使用學?;蛘咚擞嬎銠C、電話或者其他設備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,視情節(jié)給予警告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2.18.4故意篡改、刪除或者破壞單位和個人計算機的文件造成損失的,視情節(jié)給予警告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2.18.5故意制造、傳播或者惡意使用計算機病毒,或者充當“黑客”攻擊他人計算機或者網(wǎng)絡的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2.19學生不準進入校外網(wǎng)吧、歌舞廳、麻將室、溜冰揚、桌球室、發(fā)廊等營業(yè)性娛樂場所,發(fā)現(xiàn)第一次口頭批評,第二次通報批評,第三次警告處分,第四次嚴重警告處分,第五次記過處份,第六次留校察看處分,第七次開除學籍。
2.20 對于上述條例沒有列舉的嚴重錯誤行為,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。
3 附則
3.1 學生違紀處理的申訴。
3.1.1對學生的處理,事實要清楚,證據(jù)要確鑿,依據(jù)要準確,處分要恰當。
3.1.2處分決定做出前,要給學生申辯的機會。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,允許本人申辯、申訴和保留意見。
3.1.3學生對違紀行政處分有異議,可向學生管理副校長申訴,本人的申訴必須在接到處分決定后一周內(nèi)提出,由學生管理副校長負責調(diào)查處理并將處理結論通知申訴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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